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袁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袁某某委托某公司代为办理儿子袁某乙申请赴德国留学手续,袁某某依据合同向某公司支付了费用共464600元。后由于某公司未办理相关留学手续,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某某同意由其个人承担退款责任,于2023年9月9日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退还164600元。张某自愿作为被告邹某某的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24年6月1日止。《还款协议书》签订后,邹某某并未按约定向袁某某退还464600元。袁某某认为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后因某公司未办理相关留学手续,原告袁某某、被告邹某某、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原告袁某某与某公司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转化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张某的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邹某某没有按照约定退还费用464600元,构成违约,应立即退还。《还款协议书》约定,张某作为邹某某的保证人,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最终支持袁某某的主张。
案件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系张某的保证责任问题。张某一直主张该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因为从始至终张某没有欠袁某某一分钱,张某也没有拿过邹某某一分钱,都是出于热心和善良才帮助对方,张某也帮助过无数个学生,从未想到会有这样子的事情发生。张某在袁某某的恳请下于保证人一栏签名,签署这个名字只是答应愿意帮助袁某某协助其共同追债,一同解决邱某某的还款问题,因为觉得是自己介绍的,现在事情变成这样,内心也希望可以帮助袁某某。但是内心并没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也没想到多年好友袁某某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理
张某出于热心想要帮助袁某某解决其孩子的留学事宜,故而介绍了邹某某给袁某某认识,张某某也未曾从袁某某或者邹某某处获得任何利益,在双方的合同出了问题之后,也一直通过自己的方式和善心,尽量去帮助他们两方解决问题,但是因为自己在饭桌上因为面子又或者义气就稀里糊涂的在保证人一栏处签下了名字,最终让自己无法避免的承担还款责任,牵扯进这个案子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应该知道无论是借款亦或是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一般不建议给他人或公司去做担保,这应当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做的决定,不是一念之间的冲动,因为法律有其规定,不可能因为只是因为乐于助人或者不是内心真实想法就免除法律责任,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在各类文书上的署名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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