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始于厨房的革命
美国的女权运动始于一群女性拒绝继续囿于厨房,她们从家庭领域走向公共广场,最终改变了国家政治的版图。这场运动的核心悖论在于:它用美国建国文献的语言挑战其父权制实践,在民主框架内质疑民主的局限性[1]。从1848年塞尼卡福尔斯会议的《情感宣言》,到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的通过,女性的抗争不仅重塑了自身的法律地位,也重新定义了美国民主的内涵。本文将通过四个关键历史事件,并结合对女性权利缺失的结构性分析及运动成功的关键因素,深入探讨美国女权运动的战略演进、内在张力与未竟事业,揭示这场从厨房到国会的漫长旅程如何深刻改变了美国社会。
一、权利的剥夺:女性公民身份的系统性缺失及其多维枷锁
在探讨女权运动的抗争之前,必须深刻理解美国女性曾深陷其中的、错综复杂的权利牢笼。这种系统性剥夺并非偶然,而是植根于一个由法律、观念、经济与社会结构相互加固的精密体系之中。
(一)父权制主导的法律与政治体系:制度化的排斥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建构,在“我们人民”的响亮口号下,悄然确立了一个“男性专属公民权”的核心原则[2]。1787年宪法及其所确立的联邦体系,通过沉默和授权,将女性排除在政治共同体之外。宪法未明确赋予女性选举权,并将选举资格的决定权留给了各州,这为性别歧视提供了制度温床。各州则通过具体的普通法传统和成文法,构建了坚实的性别壁垒。马萨诸塞州1853年法律的明确规定——“投票权仅限于成年男性公民”——只是冰山一角。更为根本的是源自英国的“婚姻存续一体”普通法原则,该原则在北美殖民地被全盘接受并强化。根据此原则,已婚女性在法律上的人格被其丈夫“覆盖”,她不能拥有或处置财产,不能签署合同,不能起诉或被诉,其劳动所得和继承的财产自动归丈夫所有[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精辟指出,这种父权制家庭结构是随着私有制出现而确立的,本质上是“男性对女性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垄断工具”,其功能在于确保财产通过男性血脉传递[2]。美国的法律体系将这一工具制度化,使女性成为“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者”或“公民身份的依附者”,其政治权利被彻底悬置,形成了一个将女性隔离在公共领域之外的“男性政治特权”闭环。
(二)宗教与社会观念的双重束缚:意识形态的内化法律上的排斥得到了一套强大意识形态的辩护与巩固。19世纪的美国社会,深受清教伦理与维多利亚时代性别规范的深刻影响,共同建构了“分离领域”的支配性意识形态。公共领域(政治、商业、法律)被视为男性基于理性、竞争和野心的天然领地;而私人领域(家庭、情感、道德)则被指派为女性基于情感、虔诚和奉献的天职所在[3]。宗教领袖援引《圣经》经文,如圣保罗的“妻子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宣扬“女性的虔诚在于顺从,而非政治参与”,将性别等级神圣化。主流科学和医学话语也掺和进来,声称女性由于生理构造(特别是子宫和神经系统)更情绪化、更脆弱,天生缺乏进行复杂政治判断所需的冷静理性。这种观念通过布道坛、报刊杂志、行为手册和流行文学无孔不入地传播。教育领域是实施这一观念的关键机制:19世纪早期的女子学院或女子学堂,其课程核心是“文雅技艺”——家政、礼仪、音乐、绘画和基础读写,旨在培养“共和国母亲”,即能够教养出优秀公民儿子的贤内助,而明确将历史、政治、哲学、高等数学等“男性学科”排除在外[3]。正如洛伊斯·班纳在《现代美国妇女》中所强调的,这种“性别角色固化”比明确的法律条文更难打破,因为它成功地将压迫内化为社会常识,甚至内化为许多女性的自我认知与人生理想,成为扼杀其政治意识与诉求的最大思想枷锁[3]。
(三)经济依附关系的结构性制约:物质基础的剥夺法律与观念的压迫,最终通过经济上的绝对依附得以实现和巩固。在工业革命前的农业经济及早期工业化阶段,绝大多数女性被剥夺了获得独立经济来源的途径。已婚女性在法律上没有财产权;未婚女性或寡妇的就业选择被严格限制在少数“适合女性”且报酬微薄的领域,如家庭教师、缝纫女工、帮佣、小学教师等。这些工作不仅收入低下、极不稳定,而且被认为是对家庭收入的补充,而非养家糊口的主业。据《美国经济史百科全书》数据,1850年美国女性的正式劳动参与率仅为10.2%,且高度集中在这些边缘化的非正规领域[4]。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女性在物质生存上完全依赖父亲或丈夫。这种依附关系剥夺了她们与男性进行平等谈判、主张自身权利的物质基础,也使得组织一场需要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的全国性政治运动显得遥不可及。杨生茂、刘绪贻在《美国内战与镀金时代》中指出,即便在内战后美国经历爆炸性工业增长的“镀金时代”,女性开始更多进入工厂和文职岗位,但她们的劳动权益改善、薪酬水平提升远远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职业性别隔离愈发明显,这种深层次的结构性经济依附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5]。没有经济自主,政治自主便是空中楼阁。
正是在法律、观念与经济这三重紧密交织的牢笼背景下,1848年塞尼卡福尔斯会议那石破天惊的呼声,才愈发凸显其革命性的意义——它不仅要打破法律的锁链,更要挑战观念的牢笼,并最终改变经济的根基。
二、1848年塞尼卡福尔斯会议:以革命之名重启革命
1848年7月,当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卢克雷蒂娅·莫特等女性在纽约州塞尼卡福尔斯召集美国第一届女权大会时,她们完成了一次精妙绝伦的历史与思想挪用[6]。面对强大的压迫结构,她们并未创造全新的语言,而是选择了最锋利、最合法的武器——建国先辈们在《独立宣言》中使用的语言与逻辑,以此来揭示这个新生共和国自身承诺与残酷现实之间的巨大裂隙。
斯坦顿起草的《情感宣言》是对《独立宣言》的仿写与颠覆。文件开篇即庄严宣告:“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男人和女人生而平等。”[7] 这不仅是增加几个单词,而是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建国原则的革命性扩展,将女性明确纳入“人民”和“人”的范畴,直接回应了启蒙思想的“天赋人权”学说。宣言随后列举的16项“情感”和11项决议,系统控诉了男性在选举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婚姻法、道德标准等各方面对女性的不公统治。其中最富革命性的,并非仅仅是选举权的诉求,而是对婚姻制度与财产关系的根本性质疑,直指普通法传统将已婚女性变为“法律上的死者”的核心弊端[7][2]。宣言指出,男人“剥夺了她的权利,而这是赋予最无知、最堕落的男性的权利”,并宣称“在婚姻中,她被迫承诺服从丈夫,他实际上成了她的主人——法律赋予他权力,剥夺她的自由,并对她施以惩罚”。这标志着女权主义与当时其他社会改革运动(如废奴、禁酒)的根本分野:它决意将批判的锋芒从公共政治领域,坚决地延伸到家庭、婚姻、性关系等最私密、被视为“自然”的领域。
会议的激烈争议预示了未来数十年的内部张力与分裂。当斯坦顿坚持加入选举权条款时,连她最亲密的盟友、德高望重的卢克雷蒂娅·莫特都感到担忧,认为这过于激进,会使整个运动“变得可笑”,并疏离潜在的同情者[1]。然而,前奴隶、伟大的废奴主义演说家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支持成为关键的转折点。他雄辩地指出,没有选举权这一根本的政治工具,女性所追求的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保障和实现。他的支持不仅为决议通过提供了关键票数,更创造了女权运动与废奴主义之间早期的重要联盟。但这一联盟也微妙地埋下了日后在种族与性别政治优先性上复杂纠葛与冲突的伏笔[8]。
塞尼卡福尔斯会议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其纲领,更在于其开创性的政治行动本身。在一个女性在公共场合发表政治演讲都会遭受非议和嘲笑的年代,近300名女性和男性(包括40名男性代表)聚集一堂,严肃地辩论宪法权利、财产法和选举权,这本身就是对“分离领域”意识形态一次戏剧性的、身体力行的挑战[9]。正如历史学家埃伦·杜布瓦所言:“她们不仅提出了一份诉求清单,更重要的是,她们创造了‘妇女权利’这一独立而明确的政治范畴,将无数女性分散的、私人的痛苦与不满,转化为一项可以公开讨论、集体行动的正义事业。”[10] 然而,其时代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与会者和签署者主要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白人、中产阶级、新教徒女性。宣言的诉求并未触及工厂女工、非裔女性所承受的种族与性别双重压迫、以及移民女性面临的特殊困境[11]。这一阶级与种族的盲点,如同一个幽灵,将在未来一个半世纪的美国女权运动中长期徘徊,不断引发内部批判与分裂。
三、1869年:分裂的战略与组织的专业化——NWSA与AWSA的战略分歧与思想源泉
内战的结束并未带来女性权利的曙光,反而使女权活动家遭遇了痛苦的“伟大背叛”。她们在战争中为联邦事业无私奉献,担任护士、组织卫生委员会、管理农场和商铺,却痛苦地发现,在战后重建的政治博弈中,她们被曾经的盟友抛弃。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首次在宪法中引入了“男性”一词,规定当各州剥夺“男性公民”的选举权时,其国会代表权将按比例减少。紧接着的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却对“性别”一词保持沉默[1]。这一蓄意的排除,成为女权运动第一次重大组织分裂的直接导火索,催生了战略与哲学迥异的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 和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
(一)思想启蒙与理论武器的深化这场组织分裂的深处,是思想资源的进一步挖掘与策略性运用。运动先驱们早已娴熟地运用启蒙思想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与“同意论”,将其转化为性别平等的锋利诉求[12]。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与哈丽特·泰勒合著的《论性别平等》为运动提供了19世纪最系统的哲学与政治经济学论证。穆勒有力地驳斥了女性天生智力与道德低劣的观点,论证了性别不平等是社会习俗、错误教育和法律剥夺的结果,并明确指出赋予女性选举权和全面的公民权是正义的要求,也将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幸福[13]。此外,美国本土的思想资源也被调动起来。约翰·昆西·亚当斯在担任国会议员期间,曾为反对针对废奴请愿书的“钳口律”而发表著名演说《论人民(无论男女)的请愿权》。虽然他主要关注的是废奴议题,但其核心论点——请愿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不应因请愿者的性别(或议题的争议性)而被剥夺——为后来女性大规模组织政治请愿活动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法理与道义依据[14]。这些丰富而深刻的思想资源,为即将分裂的双方都提供了理论武装,但也导向了不同的实践路径。
(二)组织路线的根本分野
l NWSA(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由苏珊·B·安东尼与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于1869年5月创立,代表着激进的联邦路线和广泛的社会批判立场。她们强烈反对明确排斥女性的第十五修正案,斯坦顿甚至愤怒地谴责这是建立了一种“性别贵族制”,让“未受过教育的”前奴隶男性优先于白人女性获得权利。NWSA主张立即推动一个全新的、专门赋予女性选举权的联邦宪法修正案,并采取不妥协的对抗性策略,不惜与曾经并肩作战的共和党激进派决裂[15]。NWSA的议题视野极为广阔,远超出选举权,深入探讨离婚法改革、生育控制、性道德双重标准、教会中的性别歧视等,旨在对父权制进行全面的文化与社会批判。
l AWSA(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由露西·斯通、亨利·布莱克韦尔及其盟友于1869年11月创立,则代表着渐进、务实与聚焦的州级路线。尽管对第十五修正案感到失望,但她们最终选择支持其通过,认为不应以牺牲非裔男性刚刚赢得的宝贵权利为代价。她们相信,更可行的策略是在各州逐个进行耐心、细致的游说和教育,争取通过州宪法修正案或立法赋予女性选举权,以此积累力量和证明女性参政的积极效果,最终推动全国性变革。AWSA倾向于与主流的共和党等政治力量保持建设性合作关系,其目标也更为集中——几乎完全专注于赢得选举权[1]。
NWSA的激进性不仅体现在纲领上,更体现在其开创性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行动中。1872年总统大选时,苏珊·安东尼带领一群女性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成功地投下了选票。两周后,她因“非法投票”被捕。在随后的审判中,法官不仅禁止她为自己作证,还直接指示陪审团裁定有罪。安东尼利用宣判前的机会,发表了激动人心的演说,控诉“这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剥夺了我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投票权”,她宣称“你们已经将我置于一个政治犯的境地”。虽然败诉并被罚款(她始终拒绝支付),但这场审判成为一场全国性的政治教育课,将女性选举权问题从道德辩论场,强力推进了宪法与法律辩论的核心领域[16]。与此同时,斯坦顿则转向对文化根基的批判。她在《妇女圣经》等著作中,对《圣经》文本进行女性主义的重新解读与批判,指出其中许多被用来压迫女性的段落是父权制文化的产物,而非神圣的旨意,从而从宗教这一最坚固的堡垒内部解构性别压迫的“神圣”外衣[17]。
然而,NWSA的策略也伴随着争议与污点。为了争取南方白人的支持,斯坦顿和安东尼有时不惜诉诸带有明显种族主义和阶级偏见的言论,警告说如果不给(白人)女性选举权,国家将被“未开化的”非裔男性和“无知的爱尔兰移民”所统治。这种策略虽然在短期内可能赢得了一些政治空间,但严重损害了运动的道德立场与普世正义诉求,也深深地疏远和伤害了非裔女性盟友,如艾达·B·威尔斯等[18]。而AWSA相对温和、务实的策略,虽然在道义纯粹性上引发争议,却在实践中逐渐取得成效,在州一级赢得了宝贵的胜利,为日后全国性的胜利积累了必要的政治资本和现实基础。最终,在经历了二十年的平行发展与竞争后,双方都认识到分裂削弱了力量。1890年,NWSA与AWSA合并为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标志着运动进入了一个资源整合、策略互补、集中力量进行最后攻坚的新阶段[19]。
四、1913年华盛顿大游行与20世纪的突破:物质基础、战略创新与历史契机
进入20世纪,美国女权运动在组织形态、社会基础、战略战术和历史机遇等各方面都迎来了关键的转折与突破。一个更现代化、更富战斗性、也更具社会根基的运动,开始向最终目标发起总攻。
(一)社会经济结构变革提供的物质与人口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化的深化与社会的全面转型,为女权运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质动力和广泛的社会基础。第二次工业革命创造了庞大的工厂体系、扩张的官僚机构、繁荣的零售业和专业的白领岗位,吸纳了数以百万计的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到1910年,美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已升至21.2%,她们不仅是纺织女工,也是电话接线员、打字员、百货商店售货员、护士和教师[4]。经济收入的增长(尽管仍远低于男性)增强了女性的个人自主性与行动能力,使她们有能力为运动贡献会费、时间,并承受一定的社会压力。同时,女子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如“七姐妹女子学院”的建立)培养出大批受过良好教育、富有组织能力、法律知识和公共演讲技巧的新一代女性。爱丽丝·保罗(拥有多个大学学位,曾在英国参与激进女权运动)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经济史学家克劳迪娅·戈尔丁的量化研究清晰地表明,女性教育水平与经济参与度的显著提升,与社会公众对女性政治权利认可度的上升存在直接而强烈的相关性。当更多女性走出家庭,在公共领域证明自己的能力时,“女性天生不适合政治”的陈旧观念便不攻自破[20]。杨生茂、刘绪贻也指出,女性在南北战争期间对后方生产、医疗和管理的卓越贡献,以及在镀金时代对新兴职业领域的成功进入,为其政治诉求积累了宝贵的“社会资本”和道义正当性[5]。
(二)政治策略的创新与外部历史契机的关键推动在新的社会基础上,运动策略也实现了代际更迭与大胆创新。年轻一代的活动家不再满足于传统的游说、请愿和教育活动。爱丽丝·保罗等人从英国的妇女社会政治同盟汲取灵感,引入了更具对抗性和戏剧性的直接行动策略。她领导的国会联盟(后改组为全国妇女党)策划了1913年华盛顿女权大游行。这场在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就职典礼前一天举行的盛大游行,是一次媒体与象征政治的杰作:队伍以寓意自由、正义、和平等女神形象的盛大历史剧开场,五千多名女性按职业、州别、国籍等分组,手持标语横幅,在宾夕法尼亚大道上行进[21]。然而,这场精心策划的和平示威很快演变成一场暴力事件。大量男性旁观者(许多是前来参加次日典礼的访客)对游行者进行推搡、辱骂、投掷杂物,而现场警察要么袖手旁观,要么无力控制。超过一百名女性被送往医院。这场“暴行”通过全国媒体的头条报道,反而激发了公众对女性的广泛同情和对当局的强烈愤慨,将选举权议题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了国家政治议程的中心[1]。
真正的、决定性的突破性机遇来自全球性事件——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参战后,数百万男性开赴欧洲战场,国家机器和经济运转急需劳动力。女性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钢铁厂、军火厂、有轨电车公司、银行和政府机构,承担起传统上属于男性的、“对战争至关重要”的工作。她们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与男性同等的能力与责任感,彻底颠覆了“女性不能胜任公共事务和艰苦劳动”的刻板印象。战时贡献成为女权运动最有力的道德与政治论据。在国内舆论压力和国际潮流(英国、德国、苏联等国已在战时或战后立即赋予女性选举权)的双重推动下,威尔逊总统的政治立场发生了根本转变。1918年,他亲自在国会发表演说,公开支持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宣称“我们在这场战争中的伙伴关系……使我们无法拒绝她们(女性)在国民事务中平等的发言权”,“不让女性投票的民主是不完整的”[22]。总统的支持成为打破国会僵局的关键。
运动领导者们采取了高效的“双轨策略”和精密的“最后冲刺”。一方面,继续在州级层面推动立法,利用西部一些州(如怀俄明、科罗拉多、犹他)早已赋予女性选举权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在联邦层面集中全部力量,对国会议员进行地毯式游说、施加选民压力。最终,修正案在国会通过后,批准之战在田纳西州达到白热化,形成了著名的“玫瑰花之战”(赞成派戴黄玫瑰,反对派戴红玫瑰)。在双方票数持平、僵持不下的最后时刻,一名最年轻的议员哈利·T·伯恩在收到母亲敦促他“投赞成票”的著名电报后,改变了决定性的关键一票,使田纳西州成为批准该修正案的第36个州,达到了法定的四分之三多数[1]。埃伦·卡罗尔·杜波依斯在《女性主义与选举权》中分析认为,这场胜利是运动数十年积累的成果,是“政党政治游说、草根选民动员、司法诉讼挑战与战略性直接行动”四位一体策略的最终胜利,也是将外部历史危机转化为内部政治机遇的经典案例[23]。
五、1920年第19修正案:不完美的胜利与未完成的革命
第19修正案于1920年8月26日正式生效,这无疑是一场划时代的、来之不易的宪法胜利。然而,对运动的本质和女性处境的清醒审视立刻揭示,这场胜利远非斗争的终点,它自身携带的局限性预示着新的、更复杂的斗争即将开始。
首先,胜利是高度不完整且充满排他性的。修正案的文本——“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虽然在联邦层面禁止了基于性别的投票权剥夺,但它对南方各州利用其他手段系统性地剥夺大部分非裔女性和贫困白人女性选举权的行为无能为力。这些州迅速拾起并强化了早已用于剥夺非裔男性选举权的手段:人头税、文化测试、“理解条款”、“祖父条款”以及赤裸裸的恐吓与暴力[24]。因此,对于成千上万的非洲裔美国妇女、贫穷的移民妇女和许多底层劳动妇女而言,第19修正案只是一纸空文,真正的、普遍的选举权要等到四十多年后,在民权运动的汹涌浪潮中,通过1965年《投票权法》的强力干预才迈出关键一步。这一残酷现实深刻地揭示了性别压迫与种族压迫、阶级压迫是如何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
其次,胜利意外地导致了运动自身的迅速解体、目标涣散与代际断裂。共同奋斗了七十多年的核心目标一旦实现,庞大的、多元的妇女选举权联盟便失去了凝聚力。一部分人转向组建非党派的政治教育组织(如妇女选民联盟),致力于教育新获得选举权的女性如何投票;另一部分激进者,如爱丽丝·保罗,立即投身于推动新的《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更具雄心的斗争;还有许多人则转向了其他进步主义事业,如劳工立法、和平主义、生育控制或社会福利改革[25]。运动的焦点不再集中,开创期的那些横扫一切父权制文化的激进视野也似乎随着斯坦顿、安东尼等人的逝去而暂时消散。年轻一代的女性,享受着前辈奋斗的成果,却未必完全理解或承接其革命性的批判精神。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局限,第19修正案的符号性、制度性与教育性意义绝对不容低估。它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永久性地、庄严地否定了“政治是男性与生俱来的专属领域”这一观念的合法性。它像一道坚固的闸门,一旦开启,便为女性后续潮水般涌入政治、教育、法律、职业等所有公共领域提供了不可逆转的宪法依据和道义动力[1]。它向整个社会,尤其是向女性自身,宣告了一个简单而强大的真理:权利从来不是被恩赐的礼物,而是必须通过清醒的认识、持久的组织、智慧的策略和坚定的勇气去争取而来的战利品。
从选举权到交叉性:运动的演进、反思与持续斗争
第19修正案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但绝不是斗争的终点,甚至不是主要斗争的终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浪潮”女权主义,在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对郊区家庭主妇“无名之痛”的揭示,以及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对文学与生活中父权权力结构的犀利剖析激发下,将斗争从法律与政治上的形式平等,全面推向对文化、家庭、性、身体自主权及心理领域的深层批判[26]。罗诉韦德案(1973)确立的堕胎合法化权利,教育法第九条(1972)对教育领域性别歧视的禁止,都标志着运动向更私人、更根本的领域进军。
然而,主流女权运动,尤其是其第二次浪潮的主导话语,仍时常被批评代表了白人中产阶级异性恋女性的经验和利益,未能充分理解并整合种族、阶级、性取向等其他形式的压迫。非裔女性主义者、学者金伯利·克伦肖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交叉性”理论,深刻揭示了这种困境的根源[27]。她指出,一个非裔女性所遭受的压迫,并非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特的、交织在一起的、质变性的压迫体验。但既有的反歧视法律框架和社会运动模式,却常常强迫她将自己的身份拆分,要么以黑人(通常是男性)的身份投诉种族歧视,要么以女性(通常是白人)的身份投诉性别歧视,从而使其真实的、完整的压迫经验无法被看见和救济。2017年由塔拉纳·伯克发起、经社交媒体引爆的“#MeToo”运动,展现了数字时代女权主义全球动员的巨大力量,但它同样暴露了运动内部的阶级与种族差异:当好莱坞明星的指控获得全球关注时,餐厅女服务员、农场女工或移民家政工的类似遭遇,却往往仍在寂静中沉默[28]。
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中推翻“罗诉韦德案”,取消了近半个世纪来的联邦堕胎权宪法保护,这一倒退残酷地提醒世人,已经赢得的权利也可能得而复失,斗争永无休止符[29]。历史一次又一次地证明,法律的变革必须与深层的文化观念、经济结构的变革相伴而行,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必须走向触及资源分配、权力关系和日常生活的实质平等。选举权没有自动带来经济平等,堕胎权的获得也未能根除对女性身体的系统性控制。
结语:厨房、广场与国会之间的漫长旅程
从塞尼卡福尔斯到第19修正案,走了72年;从选举权到《平等权利修正案》虽在国会通过却未能获得足够州批准,已逾百年而未果。美国女权运动的历史,绝非一部直线前进的凯歌,而是一部“进两步、退一步”的、充满辩证张力的斗争史。每一次突破都照亮了此前未被察觉的新的不平等领域,每一次胜利都催生了新的、更复杂的斗争形态[30]。
今天,女性已然进入了国会、最高法院、董事会和实验室,但在全球范围内,无偿的家务与照护劳动仍主要由女性承担,性别薪酬差距依然顽固存在,针对女性的暴力触目惊心,身体自主权在許多地方面臨严峻挑战与回缩[31]。当我们回望1848年塞尼卡福尔斯那些勇敢走出厨房、走进教堂会场的女性,她们所要求的,绝不仅仅是一张选票。她们要求的是一种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公民身份——一种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都被承认为具有平等尊严、自主理性、和完整权利的道德与政治主体。
这场跨越世纪的运动所留下的最持久遗产,或许并非某一部具体法律的通过,而是它艰难开创并传承下来的一种新的政治语言、一种不屈的反抗传统,以及一种对一切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不懈批判的锐利精神。它用自身的历史雄辩地证明:民主的生命力与合法性,恰恰来源于对其自身排他性的不断质疑、挑战和扩展;而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只有当厨房里的声音、工厂里的声音、边缘地带的声音都能在国会殿堂和国家叙事中得到倾听、尊重与体现时,才可能从理想变为现实[32]。
从厨房到国会的路尚未走完,全球各地仍有无数女性在继续这未竟的征程。但方向已经由先驱者们艰难指明——就像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在塞尼卡福尔斯所庄严宣称的:“我们手中只有真理的武器,但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面对一个公正的世界,真理最终必胜。”[7] 这条漫长、曲折而壮丽的旅程所揭示的终极真理,或许正是:没有性别的彻底解放,人类的解放就永远是一个未完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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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约翰·昆西·亚当斯,《论人民(无论男女)的请愿权》,马万利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第1-3, 5-7页。
[15] 林恩·谢里,《失败的斗争:苏珊·安东尼的生平》,刘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5, 8-10, 12-15页。
[16] 同上,第20-25, 30-33页。
[17] 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妇女圣经》,郭乙瑶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1-4, 6-9页。
[18] 贝尔·胡克斯,《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晓征、平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18, 20-22页。
[19] 南希·沃洛赫,《美国妇女的历程》,朱贤琴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8, 10-12页。
[20] 克劳迪娅·戈尔丁,《女性为何赢得选举权》,陈志武译,中信出版社,2024年,第1-4, 6-9页。
[21] 朱莉·A·加拉格尔,《为选举权而战:美国妇女争取投票权的历程》,李晓霞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1-5, 7-10, 12-15页。
[22] 同上,第20-25, 30-33页。
[23] 埃伦·卡罗尔·杜波依斯,《女性主义与选举权》,杨金才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3-6, 8-10, 12-14页。
[24] 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相关历史,参见《美国宪法释义》,[美]约瑟夫·斯托里著,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55-460页。
[25] 萨拉·M·埃文斯,《为自由而生:美国妇女历史》,杨俊峰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45-250页。
[26] 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程锡麟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5, 8-12页。
[27] 金伯莉·克伦肖,《描绘边缘:交叉性、身份政治与针对有色人种女性的暴力》,收录于《批判种族理论:关键著述》,李占州、王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6, 8-10页。
[28] 乔迪·坎特、梅甘·图伊,《她说:打破性骚扰故事,助燃一场运动》,尹楠译,中信出版集团,2020年,第1-4, 6-8页。
[29] 美国最高法院,《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判决书》(202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编译,《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选编:2021-2022》,商务印书馆,2023年,第102-110页。
[30] 玛丽·贝思·诺顿,《美国妇女史重要问题》,何开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 6-9页。
[31] 美国妇女与政治中心相关数据报告,参见《性别与政治:美国女性参政议政研究》,张永英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156-162页。
[32] 萨拉·M·埃文斯,《为自由而生:美国妇女历史》,杨俊峰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58-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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